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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乘客守则

 

一、为保障沈阳地铁运营秩序,创造安全、便捷、有序的乘车环境,依据《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地铁设施范围(含出入口、电梯、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三、乘客应主动遵守地铁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主动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四、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五、乘坐轮椅、推婴儿车、携带行李及行动不便的乘客须使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优先给有需要的乘客使用。

六、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士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须有人陪同进站乘车。

七、赤膊等不文明行为者和患有烈性传染病等可能危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八、1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1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的,按照超过的人数购票乘车。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和离休干部等人员可分别凭《士官证》《义务兵证》《消防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盲人乘车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等相关证件,享受乘车免费优待(具体优待人员范围见车站公示的票务规则)。

十、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对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乘客,将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乘客进站后须遵守以下乘车秩序:

(一)乘客须主动接受安检,不得扰乱安检工作秩序;

(二)乘客须有序进站,按地面标识排队候车,禁止在站台门边缘行走、坐卧、放置物品,不得互相推挤,不得挤靠站台门、车门;

(三)上下车时,应先下后上,有序乘车,同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门灯闪烁、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四)乘客通过闸机进出站时,应排队依次刷卡、投票,不得强行冲撞闸机。乘坐轮椅、推婴儿车、携带行李的乘客应选择宽通道闸机;

(五)家长带领免票儿童通过闸机时,应将儿童抱起或将儿童贴于身前共同通过闸机;

(六)搭乘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站稳扶好,勿倚靠自动扶梯侧板,其他相关要求请阅读贴于自动扶梯附近的《安全乘梯须知》;乘坐列车时站稳扶牢,勿倚靠车门、扶手及车厢连接处等位置;

(七)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内的文明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不得在座席上躺卧,不得在列车上利用扶手、栏杆等进行危险性运动;

(八)乘客须留意随身携带的物品。若将物品不慎掉落轨行区,应及时联系地铁工作人员;若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应交给地铁工作人员;

(九)在地铁设施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地铁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十)为保障乘车安全和顺畅而应遵守的其他乘车秩序。

十二、乘客禁止携带以下动物、物品进站:

(一)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

(二)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国家安全、军务、警务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等可能影响地铁设施安全,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妨碍乘客乘车及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七)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0厘米的行李物品;

(八)其他可能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及运营安全的物品。

十三、乘客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攀爬或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设备用房及办公区域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奔跑、打闹;

(六)在地铁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在地铁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销售、散发宣传品等;

(七)在地铁车站、车厢等地铁设备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违反规定悬挂物品;

(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九)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在地铁车厢内饮食;

(十一)穿轮滑鞋、踏滑板等进站乘车;

(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及乘车环境的行为。

十四、未经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在站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及采访等相关活动。

十五、禁止下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二)在列车驶入时,向来车方向使用带有闪光装置的设备;

(三)拦截列车、在轨道上丢弃或放置障碍物;

(四)向列车、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六)伪造、损害、遮盖、擅自移动地铁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备设施;

(七)在地铁出入口、风亭、电梯等设施五十米范围内放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品;

(八)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损坏地铁相关设备设施;

(十)其他危害地铁设备设施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十六、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请乘客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并不听从劝阻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本守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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